保监处罚 销售误导

2024-04-30 01:11

1. 保监处罚 销售误导

保险人员在银行销售保险是合法的。属于银保范畴。如果有违规现象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当地保监局举报如果确实是销售人员违规,误导你们购买了银保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退还您的保费并对业务员进行处理保监局方面会对保险公司做出处罚,对销售员最重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限制从事保险行业如果您没有太大损失,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销售人员对您的误导,保险公司也能满足您的诉求,就别惊动保监局了,毕竟您砸的是这个人在这个行业一辈子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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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处罚 销售误导

2.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4. 保险公司误导保险代理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保监会 销售误导 处罚依据

只要你是真实的受到了销售误导问题,一般你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电话会非常快速的就会追踪到被投诉人,并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以最快的速度反馈给你。要是弄到保监会的话可能他们是通过行政一般是走办公室再到投诉部门了解情况,然后在了解清楚事情的原委后一方面与投诉方联系并告知处理结果,并向保监会解释说明。保监会也会再次电话告诉你处理结果情况。前提是真实的受到了销售误导行为,因为保监会也是本着公正的态度,不会倾向于谁。当然情节严重的是可以追究保险公司责任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若保险公司不予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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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销售误导 处罚依据

6. 保监会 销售误导 处罚

只要你是真实的受到了销售误导问题,一般你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电话会非常快速的就会追踪到被投诉人,并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以最快的速度反馈给你。要是弄到保监会的话可能他们是通过行政一般是走办公室再到投诉部门了解情况,然后在了解清楚事情的原委后一方面与投诉方联系并告知处理结果,并向保监会解释说明。保监会也会再次电话告诉你处理结果情况。前提是真实的受到了销售误导行为,因为保监会也是本着公正的态度,不会倾向于谁。当然情节严重的是可以追究保险公司责任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若保险公司不予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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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保销售误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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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分析与建议2013年03月07日16:55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近年来,消费者在银行存款时被误导购买保险(储蓄型保险)的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端和网络,“银行存款变保险”、“存单变保单”的问题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难点。此类投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紧扣消费热点,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投诉进行了专题探讨研究并积极进行调解,取得了实效。一、银行存款与保险的区别银行存款即是储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入,而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事故的经济损失。储蓄型保险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但其实质仍是保险,保障功能是作用首位。二、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处理的投诉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令行不禁,银行违规。中国银监会自2010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保险从业人员在银行驻点销售,但是仍有银行允许保险销售人员驻点销售,这就为银保销售误导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漫天过海,销售误导。银保工作人员在销售时采取突出收益淡化风险的策略,主要向消费者说明收益,对中途退保遭受的损失尽量回避,甚至将保险与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使消费者认为购买保险收益最大且无风险。有的销售人员宣称保险(储蓄型保险)即是储蓄,并不向消费者告知诸如连续存款、提款年限、中途退保风险等问题,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对保单及合同中提到的犹豫期规定、保单现金价值、账单管理费、风险管理费等专业术语未向消费者详尽通俗说明,条款专业性强,消费者理解不到位。例如,消费者王先生2011年4月19日在建行存款时被银保销售人员误导将2万元存款购买了一款需“3年连存2万6年可取”的储蓄型保险,王先生于今年7月31日提款时被告知要支付4500元的“违约金”,而王先生竟不知自己购买的是储蓄型保险,对于该保险的内容更是一无所知。三是针对性强,老年居多。通过投诉分析发现被误导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主要为老年人。老年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缺乏警惕性和理解能力不够是被误导的主要原因,同时银保销售人员利用“亲情营销”使老年人不自觉情况下“签字”购买保险是被误导的重要方面。2012年4月20日,隋女士投诉称自己在销售人员热情服务下连合同都没看仔细就签字购买了保险,当时的感觉是“不买不好意思”,以至于现在很多子女不放心老人单独到银行存款。三、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合作。银行代销保险或允许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完全是处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银行可以从销售的保险业务中获得提点,即销售提成,并且消费者保费直接变成银行存款。在拉存款和赚提点的双重利益驱动下银行成为银保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存款变保险”投诉的重灾区。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涉及资金往来,同时银行客户中存在大量的保险潜在客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业务特点挖掘潜在客户,银保产品成为保险公司保单销售的重要来源。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中国保监会、银监会曾于2011年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部准保险公司驻银行网点销售,从事银保产品销售的人员是具备保险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禁止将保险与储蓄、银行理财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产品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违反规定的属于误导销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驻点经营和广告误导等明显违规行为的清理执行比较到位,而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则依然存在且难以监管。2012年6月份的一起投诉中,消费者反映销售人员销售时声称收益大于存款且无风险,而实际上低于同期存款收益。由于销售人员承诺是口头承诺,消费者举证困难。如何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是治理银保产品销售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理财能力有待提高。消费者银行存款遭遇银保产品销售误导,销售人员违规误导销售是主要原因,但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不强是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放松对误导销售的警惕,甚至没有任何风险意识,加上由身着工作服的销售人员在银行内销售和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宣传使消费者很容易上当,很多情况下保险条款没有看明白即签字确认。老年人理财的原则是保险与收益并重,银行存款是风险最小、收益适当的主要理财渠道,对于其他理财产品缺少认识,理财渠道简单化,致使出现大量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的问题。四、银行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危害性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以消费者银行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行为的实质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而且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诚信原则。这种问题的存在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引起退保、诉讼等问题,而且影响了银行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和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老年人养老金、救命钱的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五、解决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建议严禁银行涉足任何保险和基金业务,违者一律按诈骗罪论处。当前,社会风气乌烟瘴气,其实就是党政机关和大国企带坏的。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愿新一届政府赶快治理上层吧,该杀的一定要杀一批,否则这个劣等民族真的要完了。

银保销售误导管理办法

8. 保险代理人违规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保险营销员和代理人其实是一个概念。违规行为会记录在案,在保监会网站或者公司内部都有记录,如果累计扣品质管理分达到一定数额,保险公司会对该员工所交新保单进行差异化核保,该员工名下新契约客户100%进行体检和契约调查,甚至直接与该员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会行业禁入,以后再也不能从事该行业,甚至整个金融行业都不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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